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
本标准由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盱眙龙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城、徐双、江成玉、黄洁、李萌、孙铁波、时恩早、张云飞等。
熟制盱眙龙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熟制盱眙龙虾的术语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盱眙产淡水活龙虾为原料,选用盱眙龙虾调料加工制作的盱眙龙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
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992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T/XYLX 002-2018 盱眙龙虾
GB/T 4789.2-201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1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4-201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10-201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201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β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11-2014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2017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2014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2014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4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NY 5158-2005 无公害食品淡水虾
SC/T 3015-2002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2016-2004 水产品抽样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熟制盱眙龙虾
熟制小龙虾是以活体淡水小龙虾(甲壳纲、十足目、螯虾科的克氏原螯虾,Procambarus clarkii)为主要原料,经过挑选、清洗,适量添加调味料等辅料,经熟制、冷却、包装、杀菌或不杀菌制成的食品,或经现场烹调制作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3.2 淡水小龙虾
盱眙县境内产克氏原螯虾。
3.3 盱眙龙虾调料
由花椒、八角、陈皮、肉桂、干姜、三萘、白芷、小茴香、肉蔻、木香、丁香、砂仁、良姜、阳春砂、草寇、草果、胡椒、辛庚、香叶、孜然、当归、白寇、甘草、甘松、山楂等香辛料配制而成。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小龙虾应是活体,体型正常,活动敏捷,无病态,体表光洁,无附着物,腮灰白色或土黄色,无异味,并符合GB2733的规定。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求 |
色泽 |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和光泽。 |
滋味、气味 |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
组织形态 | 虾体完整,呈自然弯曲状,无直体虾;甲壳与肌肉结合紧密,壳无破裂;肉质紧密、有弹性。 |
杂质 |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固形物,% | 90 |
氯化钠含量(以NaCl计),% ≤ | 3.0 |
4.4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水产制品甲壳类的规定。
4.5药物残留限量
药物残留指标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药物残留限量
项目 | 指标 |
硝基呋喃酮代谢物 | 不得检出 |
土霉素,μg/kg ≤ | 100 |
4.6重金属限量
重金属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重金属限量
项目 | 指标 |
铅(以Pb计),mg/kg ≤ | 1.0 |
汞(以Hg计),mg/kg ≤ | 0.3 |
砷(以As计),mg/kg ≤ | 0.5 |
镉(以Cd计),mg/kg ≤ | 0.5 |
4.7微生物限量
4.7.1预包装
预包装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预包装产品微生物限量
项目 | 采样方案及限量 | |||
n | c | m | M | |
大肠菌群/(CFU/g)≤ | 5 | 2 | 10 | 100 |
致病菌限量 | 应符合GB 29921中熟制水产品的规定。 |
4.7.2非预包装
非预包装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非预包装产品微生物限量
项 目 | 限量 |
大肠菌群/(CFU/g)≤ | 100 |
沙门氏菌≤ | 0/25g |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 1000 |
β型溶血性链球菌(MPN/g)≤ | 1000 |
5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国家有关规定。
6试验方法
6.1原料检测
按T/XYLX 002规定进行。
6.2感官检测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形态、色泽和杂质。按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明的食用方法处理后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6.3理化指标检测
6.3.1固形物
擦净包装外壁,用天平称重;将内容物置于金属丝筛上,使汤汁滴尽,然后用天平称重;用内容物重量比上净重得到固形物含量。
6.3.2氯化钠的含量
按GB 5009.44规定进行。
6.4污染物检测
按GB 2762规定进行。
6.5药物残留检测
6.5.1硝基呋喃酮代谢物
HPLC/MS液质联用法测定。
6.5.2土霉素
按SC/T3015规定进行。
6.6重金属检测
6.6.1铅
按GB/T 5009.12规定进行。
6.6.2汞
按GB/T 5009.17规定进行。
6.6.3砷
按GB/T 5009.11规定进行。
6.6.4镉
按GB/T 5009.15规定进行。
6.7微生物检测
6.7.1预包装产品微生物检测
000011.1.1.1 6.7.1.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进行。
000011.1.1.2 6.7.1.2 致病菌限量
按GB 29921规定进行。
6.7.2 非预包装产品微生物检测
000011.1.1.3 6.7.2.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进行。
000011.1.1.4 6.7.2.2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进行。
000011.1.1.5 6.7.2.3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进行。
000011.1.1.6 6.7.2.4 β型溶血性链球菌
按GB 4789.11规定进行。
7检验规则
7.1组批和抽样
以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应留有相应数量的样品供复检用。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随机抽取。
7.2检验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特征、微生物指标。
7.2.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 新产品投产时;
b) 产品主要原料、配方、生产工艺和设备变动时;
c) 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时;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重金属限量、农药残留限量不得复检。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有牢固、明显的标志,并符合GB7718的规定。
8.2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经紫外线消毒,并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包装材料。袋装或其它包装形式应包装严密、图案清晰、完整。
8.3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燥、洁净、无毒、无异味,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湿、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
8.4贮存
应贮存于避光、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其它对产品有污染的物品混贮。
9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真空包装为12个月,散装一、四季度为6d,二、三季度为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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